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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灵活用工规范健康发展

随着科技变革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企业生产组织也发生了变化,企业用工灵活化愈发成为普遍社会现象。数字时代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激发社会双创活力吸纳更多就业的同时,进一步催化了近年来的企业用工灵活化趋势。目前,企业灵活用工的主要类型包括较为成熟的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劳动关系;劳务外包、个体经营等劳动关系;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伴生的众包、共享用工等新模式新业态用工形态。为全面了解我国企业灵活用工现状,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联合社宝科技集团开展了“企业用工灵活化现状及问题研究”专题研究和问卷调查,调查覆盖了全国25个省份、187个城市,回收有效问卷共计3037份,涉及1070个企业。

调查发现——

互联网平台化配置特征凸显,80后、90后是主力军,收入接近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水平

大部分企业对灵活用工人员的工作表现表示满意。本次调查发现,53.83%的受访企业对灵活就业者的工作表现表示满意,30.30%的受访企业对灵活就业者的工作表现比较满意,8.38%的受访企业对灵活就业者的工作非常满意。

企业灵活用工已经开始渗透到中高端技术技能岗位。调查表明,生产制造业、快递物流、新媒体运营等岗位成为企业用工灵活化的热门岗位,其中快递物流岗位占比38.54%,新媒体运营岗位占比18.17%,一线生产制造业岗位占比17.10%。

企业灵活用工人员互联网平台化配置特征凸显。调查显示,企业灵活用工人员配置渠道呈现多样化,人员配置更倾向于通过第三方平台(互联网平台)来实现。通过第三方平台灵活就业的人群占比64%,通过传统招聘渠道来实现灵活就业的人群占比18.74%。

实现企业成本控制与企业运营效率间有机平衡是企业用工灵活化的主要驱动力。调查中,49.61%的受访企业表示人力成本压力是当前困扰企业的难题之一,29.80%的受访企业表示“招工难”是困扰企业的重大难题。63%的受访企业表示企业用工灵活化可以“节约固定人力成本”,而表示“雇佣模式灵活”“社保与税负压力小”“对抗不确定性能力更强”的占比也均超过50%。企业用工灵活化为了满足岗位阶段性需求的占15.39%,满足区域性用工需求的约占16.62%。

已婚、女性、初中以下学历的年轻人群是企业灵活用工人员主力军。调查发现,企业灵活用工人员中,年龄在31岁至45岁的占比51.37%;18岁至30岁的占比41.52%。80后和90后劳动者是企业灵活用工人员的主力军,占比接近八成。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00后生力军也在陆续加入。已婚和女性群体是企业灵活用工市场的主要供给者,女性占比明显高于男性,占比61.93%;62.94%的灵活就业从业者均为已婚群体。企业灵活用工人员以初中学历人员为主体,灵活就业者中文盲和半文盲约占1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70%,高中文化程度的约占1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约占0.6%。

企业灵活用工人员收入接近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本次调查中,受访的灵活就业者,月收入达5000元以上的占20.51%,月收入达6000元以上占13.46%,月收入达7000元以上占11.92%。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884元。

企业灵活用工人员报酬结算方式更为灵活。调查发现,灵活就业受访者有26.54%的人按时结算工资,17.31%的灵活就业者按项目来结算工资。这也说明了灵活的结算工资方式是灵活用工的重要特点。

大部分灵活用工人员签订了用工协议,偏好以协商方式解决灵活用工纠纷。调查中,大部分灵活用工人员与第三方公司签署了业务合同,占比73.10%;当发生用工纠纷时,有36.76%的企业会直接与灵活就业人员协商解决,有40.98%的受访者会需要第三方公司出面协商解决,36.76%的受访者会与同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协议的第三方公司协商解决。

企业用工将呈现更加灵活多样、数字化转型、规范健康发展等趋势。本次调查表明,企业用工灵活化将被更多企业接受。45.6%的受访企业表示能接纳灵活就业的用工模式,30.10%的企业还有长期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打算。企业用工灵活化将更多融入数字技术,以满足时间、地点、需求以及成本弹性等的个性化需求。30.38%的从业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国内灵活用工更加规范化。

促进企业用工灵活化健康发展——

加强相关研究,补齐制度短板,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倡导行业自律

调查发现,当前我国企业用工灵活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灵活用工人员中专业技术人才虽有增加之势,但是目前灵活用工人员学历还偏低;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动、新冠肺炎疫情的催化产生了企业用工模式的创新,传统工业时代调整标准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已经不能与企业灵活用工灵活化相适应,劳动关系模糊,劳动者维权处于弱势地位等。本次调查显示,有14.01%的从业人员未曾与就业公司或合作平台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仅有21.35%的受访者会在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劳动纠纷时选择寻求司法或人社部门的帮助。因此,为促进企业用工灵活化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灵活化的前瞻性和战略性研究。如研究多业务板块协同完善灵活用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政策;统筹协调地区间劳动关系的适用范围、工资水平等规定;加强劳动关系形势分析研判,健全监测预警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灵活用工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发布和市场统计制度;灵活用工人员的从业素质、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政策。

坚持鼓励发展和规范发展相结合的方针。一方面,鼓励企业结合新技术不断创新用工模式以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就业促进作用;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企业发展中可能发生的的侵害国家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企业用工模式创新发展与规范发展的和谐共生系统。

以平台型用工为重点补齐相关制度短板。以《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指导意见》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如“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职业伤害的认定、赔偿,平台与从业者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跨平台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问题的处理等。

强化对新型用工模式的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人社、税务、市场监管、公安、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如针对将劳动者转化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劳动关系和税收责任的现象,工商、税务和劳动监察部门应共同执法;在劳动关系界定方面,要强化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的裁审衔接;针对拖欠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不达标等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管执法。

增强工会维护灵活用工劳动者维权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者权益维护中的参与立法、监督执法、集体协商、民主参与企业用工规则制定、拓宽维权渠道、培育社会组织力量维权、维权政策研究等作用。加强行业工会建设,更好发挥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在进入退出规则、计件办法、订单分派、佣金比例、工作时间、奖励惩罚措施等制度拟定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公益性的专业的劳动者维权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建设。建议人社部门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等部门合作,共同出台相关促进公益劳动维权律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文件,增强劳动者司法维权的力量。

倡导人力资源服务业、外卖、交通出行等相关行业自律。人力资源服务业、外卖、交通出行、同城货运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用工或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相关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评价、奖励荣誉、违规处罚等奖惩措施挂钩,切实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相关企业也要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工会、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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